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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新政:港澳台居民限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发布时间:2019-08-01 阅读量:3278 来源:中新经纬

31日,东莞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港澳台居民年满18周岁、在东莞市已领取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市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称,符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东莞市领取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相关部门对此解读称,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相关文件,规范境外个人购房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东莞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前,境外个人在东莞市购房执行以上文件规定。2016年10月东莞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后,境外个人在东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根据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东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东莞市相关部门介绍,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更加便利。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为港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可为两岸互联互通、经济社会融合创造更多腹地。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莞就业、创业、学习、生活,东莞市根据国家相关规划纲要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作出简化。

  东莞市相关部门还指出,其他境外个人在东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执行。接下来,东莞市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