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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或个人认养认租

发布时间:2017-08-01 阅读量:2165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8月1日正式施行,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安徽省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9座、历史文化名镇12个、历史文化名村25个。

  为可持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1日起施行的保护办法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

  为保“原汁原味”,办法规定,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进行修缮、保养时应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原状的原则。对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对此,2015年1月,安徽启动编制《皖南区域性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立网络化区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皖南地区成为中国首个探索实施历史文化资源区域性保护的地区。2016年以来,安徽加快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建设,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黄山市徽派建筑数据库已初步建立应用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