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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对环境违法企业责任人行政拘留_闽商网

发布时间:2015-02-15 阅读量:2917
  记者从福建省环保厅了解到,2月13日,尤溪县公安局对沈湖纸厂5名股东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是福建省首例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此次尤溪县环保局将沈湖纸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是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及公安部、环保部等5个部门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

  2015年1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对沈湖纸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行为下达了停止排污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2015年2月3日现场突击检查时发现沈湖纸厂擅自恢复生产,并排放生产废水。2月9日尤溪县环保局将沈湖纸厂无排污许可证且拒不停止排污案件卷宗移送给县公安局,2月11日尤溪县公安局和环保局联合到沈湖纸厂现场调查取证,2月12日县公安局对五个股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月13日正式对沈湖纸厂的5名股东羁押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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